1、法律分析:涉诉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一些争议事实以外的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3、(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2、背景:依法按程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等改革要求。
3、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最高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三个办法”。
即《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实施办法,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1、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虽然如此,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个别上访老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无理缠访客观存在,新的矛盾而激发的此类案件在所难免。
2、法院涉法涉诉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6、(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实际上,涉诉就是指涉及诉讼的意思,也就是涉诉的人是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可以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3、因此,涉诉可能是你起诉了别人,或者是别人起诉了你,或者是别人的诉讼标的与你有利害关系。
4、曾某某,系汉寿县蒋家嘴镇北区居委会居民,其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多年来缠访闹访,蒋家嘴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多次予以处理,并对其进行了劝阻、教育。2021年7月,曾某某就其不合理信访诉求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落实相应政策。2021年8月1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某的起诉。曾某某不服,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1、涉诉是指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所对应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某一当事人,这时在法律上能说来说该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也就是平时所说的涉诉。
2、(一)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3、(二)终结应当依法有据。政法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并对终结结论负责。涉及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4、(三)慎用终结手段。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终结质量,防止因随意终结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甚至激化矛盾。对当事人诉求尚有法律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不宜终结。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民事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造成信访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终结,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工作。
5、(四)以终结促息诉息访。把息诉息访要求贯穿依法终结工作全过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继续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导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6、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7、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8、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9、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